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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县人民医院医德医风工作考评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兰陵县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5-09-09 浏览次数:4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医务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137号)、《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 年版 )》《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鲁卫医字〔20245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医院工作的医师、护士、药学、医技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医德考评委员会负责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第五条 医德考评工作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纳入医务人员管理体系。

医德考评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工作同部署、同开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六条 医院成立医德考评委员会,负责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第七条 医德考评委员会主任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委员由医务部、护理部、党政办、人力资源部、监察室、门诊部、药学部、科教部、医患关系服务部、运营管理部、审计科、质控办、宣传部、信息科、医疗保险办公室、医院感染管理科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

相关职能部门在医德考评委员会指导下,分工负责医德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党支部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检查指导本支部所属科室的医德考评工作。

医务人员所在科室成立由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含主持工作的副护士长)组成的科室考评小组,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人数太少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成立的,由医德考评委员会指定相关科室的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第八条 医德考评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制度,确定考评结果并向医院党委会汇报。医师医德考评结果报告至承担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单位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九条 医德考评包含以下九个方面

(一)坚定政治方向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

2.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的卫生健康事业之中,切实担负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人民健康的神圣使命。

(二)恪守职业道德,保护人民健康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切实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三)尊重患者权利,保护患者隐私

1.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等,平等对待患者。

2.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3.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依法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4.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四)提升沟通技巧,共建和谐关系

1.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

2.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五)遵纪守法,奉行廉洁从业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规范,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不参与欺诈骗保,不实施过度诊疗,不违规接受捐赠,不牟利转介患者,不破坏就医公平,不收受患红包 ,不收受企业回扣。

3.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4.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六) 因病施治,规范医疗行为

1.严格执行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七)顾全大局,服从上级安排

1.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无条件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

2.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八)严谨求实,提高服务能力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

(九)坚持诚信原则,践行廉洁自律

1.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坚持原则,言行一致对个人行为负责。坚守学术良知,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2. 筑牢思想防线,坚守廉洁底线, 弘扬清风正气。净化朋友圈”“社交圈 ,不搞团团伙伙、请托办事、利益输送。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条 医院以以上考评内容作为基本考评内容,在此基础上设置加分、扣分。

(一)加分项目

1.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处置的。

2. 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同级党委、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表彰、表扬的。

3.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例被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

4.积极参加单位义诊活动的;积极参加省内医疗对口支援的;积极参加援外及省外对口支援的。

5.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拒收与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回扣,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的。

6. 自觉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 、礼品等财物,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的。

7.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及时发现指出工作差错,从而避免出现医疗差错或责任事故的。

8.认定能够构成加分的其他项目。

(二)扣分项目

1.纪律松弛、迟到早退、脱岗溜号,不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私自外出开展诊疗活动或假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2.将个人情绪带入工作场所,忽视患者利益,影响医疗质量安全等。

3.缺乏以病人为中心理念,对待患者态度蛮横生硬,弃置、推诿、拒收患者的。

4. 以健康科普为名违规牟利或发布不良信息。

5.学术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或剽窃学术成果,接受请托违规为他人学术活动提供支持、证明或冠名等的。

6.未经所在单位批准,利用职业身份在互联网注册账号为卫生健康类商品带货牟利的。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

8.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

9.违法违规开展诊疗活动导致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

10.未执行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检查检验造成不良影响的。

11.认定能够构成扣分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医德考评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

第十二条 医德考评分为自我评价、科室评价、职能部门评价、医德考评委员会确定四个步骤:

(一)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填写个人医德总结,并对符合加分项目条件的进行申请。

(二)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人日常医德行为进行评价,对医务人员(不含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符合加分项目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核把关,另外对减分项目实事求是地进行填写,并留存相关证明资料。

(三)职能部门评价。由医务部、护理部、监察室、医患关系服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将日常检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处理处罚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认真填写医务人员加减分项目,符合“一票否决”的,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并填写综合评语,并留存相关证明资料。

医务部负责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的医德考评工作,护理部负责全院护士长(含主持工作的副护士长)的医德考评工作,并对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含主持工作的副护士长)填写的本人加分项目以及为科室医务人员的扣分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并留存相关证明资料。

(四)医德考评委员会确定。医德考评委员会综合评价情况,复核并确定医德考评结果。

第五章 考评结果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按百分制进行,基础分为 80 分,满分为 100 分。加分、扣分后的累计得分不得高于 100 分或低于 0  分,即:加分后累计得分超过 100 分的,以 100 分计算;扣分后累计得分低于 0 分的,  0 分计算。

第十四条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在 90 分以上(含 90 ),且没有扣分;

(二)良好。得分在 80 分以上(含 80 ),且扣分不超过15  分;

(三)一般。得分在 60 分以上(含 60 ),且扣分不超过25  分;

(四)较差。得分在 60 分以下、扣分超过 30 分或有一票否决行为的。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占考评总人数的10% ,最多不超过 15%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 一票否决 ,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

(一)发表存在政治问题或与身份不符、宣泄负面情绪或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当言论;制造、散布、传播卫生健康政策谣言,违反公序良俗等。

(二)与患者、医药代表、同事、实习学生、被带教医务人员发生违背公序良俗的不道德关系等。

(三)以打招呼托关系走后门等不当方式谋取职称(务)晋升、评优评先、科研立项、成果奖励、荣誉称号等行为的。

(四)接受以宣传、销售医药产品为条件支付的讲课费、科研费、差旅费、咨询费,提供的宴请、旅游、学习、考察、健身、娱乐活动等,或收取超标准报酬、接受超规格招待等。

(五)侵犯他人隐私和人格尊严,未经患者同意公开、泄露或经网络、自媒体等途径公布其病情、病史等隐私信息,以及将患者信息用于非诊疗目的等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

(八)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九)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提成、 ,或接受上述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利用职务之便协助、串通他人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计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十二)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

(十三)利用职务之便开单提成;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以谋利为目的,引导患者到院外自费购买药品或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十四)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十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十六)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十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十八)未依法依规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违反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等,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九)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规范的情形。

第十六条 医德考评结果在院内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医德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晋职晋级、评先评优、提高岗位等级聘用的人选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在当年度医德考评等次为良好及以上的人员中产生。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其当年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 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及以上医德考评结果较差的,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医院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医院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考评结果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医德档案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以欺骗或者贿赂方式取得考评结果的,医德考评委员会应当取消其考评结果,并认定当次考评等级为较差。

第二十二条 医院监察室负责医德考评工作的纪律监督管理。在医德考评中,有关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监察室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兰陵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标准


附件 1

兰陵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标准

一、基本要求(基础分 80 分)

(一)坚定政治方向(10 分)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

2.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的卫生健康事业之中,切实担负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人民健康的神圣使命。

(二)恪守职业道德,保护人民健康(10 分)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切实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三)尊重患者权利,保护患者隐私(5 分)

1.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等,平等对待患者。

2.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3.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依法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4.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四)提升沟通技巧,共建和谐关系(5 分)

1.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

2.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五)遵纪守法,奉行廉洁从业(10 分)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规范,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不参与欺诈骗保,不实施过度诊疗,不违规接受捐赠,不牟利转介患者,不破坏就医公平,不收受患红包 ,不收受企业回扣。

3.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4.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六) 因病施治,规范医疗行为(10 分)

1.严格执行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七)顾全大局,服从上级安排(10 分)

1.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无条件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

2.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八)严谨求实,提高服务能力(10 分)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

(九)坚持诚信原则,践行廉洁自律(10 分)

1.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坚持原则,言行一致对个人行为负责。坚守学术良知,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2. 筑牢思想防线,坚守廉洁底线, 弘扬清风正气。净化朋友圈”“社交圈 ,不搞团团伙伙、请托办事、利益输送。主动接受监督。

二、加分标准

(一)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处置的,每次加 1 分,每人最多加 3 分。

(二)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表彰、表扬的,加 3 分;受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县委、县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下同)表彰、表扬的,加 5 分;受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表彰表扬的,加 8 分;受到国家卫生健康委表彰、表扬的,加 10 分。

(三)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例被国家、省、市、县级新闻媒体报道的,属个人的,每次分别加 5 3 1 分,每人最多加 5分;属集体的,有关人员每次各加 32 1 分,每人最多加 5 分。同一事例重复报道的, 以加分高的一次计算,不重复累计。

(四)积极参加单位义诊活动的,每次加 0.1 分;积极参加省内医疗对口支援的,工作 1  3 个月的,加 1 分,3  6 个月的,加 2 分;6 个月以上的,加 5 分;积极参加援外及省外对 支援的,工作 1  3 个月的,加 3 分;3  6 个月的, 6 分; 6 个月至 1 年的,加 9 分;超过一年的,按照以上原则累加,最高不超过 20 分。

(五)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拒收与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回扣,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的,每次加 1 分,每人最多加 5 分。

(六) 自觉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 、礼品等财物,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的,每次 1 分,每人最多加 5 分。

(七)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及时发现指出工作差错,从而避免出现医疗差错或责任事故的,每次加 0.5 分,每人最多 2 分。

(八)认定能够构成加分的其他项目,如撰写的医疗类宣传材料被县级及以上单位发表的,每次酌情加 0.5  2 分不等,其他情况酌情加分。

三、扣分依据

(一)纪律松弛、迟到早退、脱岗溜号,不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迟到早退每次扣 1 分,旷工每次扣2 分;私自外出开展诊疗活动或假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每次扣 5 分。

(二)将个人情绪带入工作场所,忽视患者利益,影响医疗质量安全等,每次扣2 分。

(三)缺乏以病人为中心理念,对待患者态度蛮横生硬,弃置、推诿、拒收患者的,每次扣 3 分。

(四)以健康科普为名违规牟利或发布不良信息,每次扣 5分。

(五)学术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或剽窃学术成果,接受请托违规为他人学术活动提供支持、证明或冠名等的,每次 5 分。

(六)未经所在单位批准,利用职业身份在互联网注册账号为卫生健康类商品带货牟利的每次扣 5 分。

(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 分。

(八)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每次扣 1 分。

(九)违法违规开展诊疗活动导致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每次扣 5 分。

(十)未执行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检查检验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 分。

(十一)认定能够构成扣分的其他项目,如信访、12345 ·临沂首发”等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 0.5 分;被医院通报处理的酌情每次扣 0.5  2 分不等。其他情况酌情扣分。

四、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

(一)发表存在政治问题或与身份不符、宣泄负面情绪或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当言论;制造、散布、传播卫生健康政策谣言,违反公序良俗等。

(二)与患者、医药代表、同事、实习学生、被带教医务人员发生违背公序良俗的不道德关系等。

(三)以打招呼托关系走后门等不当方式谋取职称(务)晋升、评优评先、科研立项、成果奖励、荣誉称号等行为的。

(四)接受以宣传、销售医药产品为条件支付的讲课费、科研费、差旅费、咨询费,提供的宴请、旅游、学习、考察、健身、娱乐活动等,或收取超标准报酬、接受超规格招待等。

(五)侵犯他人隐私和人格尊严,未经患者同意公开、泄露或经网络、自媒体等途径公布其病情、病史等隐私信息,以及将患者信息用于非诊疗目的等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

(八)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九)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提成、 ,或接受上述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利用职务之便协助、串通他人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计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十二)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

(十三)利用职务之便开单提成;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以谋利为目的,引导患者到院外自费购买药品或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十四)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十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十六)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十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十八)未依法依规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违反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等,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九)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规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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